药企还在试用期的员工可以去写记录吗-陈鸿雁律师|法行宝
2026-03-04 劳动纠纷

核心结论:药企还在试用期的员工是可以去写记录的,但需结合具体岗位性质、公司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从劳动合同与岗位性质角度
    试用期员工与正式员工在劳动合同关系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仅区别于试用期期限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若写记录属于该岗位的核心工作职责(如生产记录、质检记录、实验数据记录等),且劳动合同或岗位说明书中明确列明相关职责,则试用期员工必须履行。
    例如:若员工岗位为“质量控制专员”,职责包含填写批生产记录,则试用期员工需按规范完成记录,否则可能构成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2. 从公司规章制度角度
    药企通常需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等法规,对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有严格要求。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所有岗位人员均需按规范填写记录”,且该制度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员工),则试用期员工需遵守。
    例外情形:若公司制度中存在歧视性条款(如“试用期员工无需填写关键记录”),则可能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平等就业权)或相关行业法规而被认定无效。

  3. 从行业合规与法律风险角度
    药企记录是药品监管的重要依据,若试用期员工填写的记录存在虚假、遗漏或违规,可能引发以下法律风险:

    • 行政责任:违反GMP等法规可能导致药品监管部门警告、罚款甚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民事责任:若因记录问题导致药品质量问题,企业可能需对患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 刑事责任:若故意伪造记录,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或“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建议:企业应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确保试用期员工具备填写记录的能力,并明确记录审核流程,降低合规风险。
  4. 从员工权益保护角度
    试用期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包括:

    • 拒绝违法指令权:若企业要求员工填写虚假记录,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 培训权:企业需对试用期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包括记录填写规范),否则可能因未提供劳动条件而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举报权:若发现企业存在记录造假等违法行为,员工可向药品监管部门举报(《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

总结建议:

  • 对企业:应明确试用期员工的记录填写职责,提供充分培训,并建立记录审核机制,确保合规性;
  • 对员工:若岗位涉及记录填写,需认真学习规范,如实记录;若企业要求违法填写,可保留证据并依法维权。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具体岗位的记录要求、企业制度合法性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