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往来中给付回扣手续费涉嫌单位行贿罪是否需要获取不正当利益-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6-03-03 刑事辩护

在经济往来中给付回扣手续费涉嫌单位行贿罪时,确实需要获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要件之一,但也存在特殊情形。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行贿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罪主要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如果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以行贿论处。这里明确指出了行贿罪的两个核心要素: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回扣、手续费。

二、不正当利益的理解

不正当利益通常包括两类:

  1. 违法利益:即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所取得的利益。例如,企业为逃避环保监管而行贿,使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这种利益即为违法利益。

  2.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利益:在竞争性活动中,通过行贿手段获取本不应属于自己的优势或机会,如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的行贿行为,排挤其他合法竞争对手,破坏公平竞争环境,这种利益属于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不正当利益。

三、特殊情形的分析

虽然行贿罪一般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但也存在例外情况:

  • 因被勒索给予财物:如果行为人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根据法律规定,这不构成行贿罪。

  • 正常商业回扣:在正常的商业促销活动中,按照行业通行规则给予一定合理比例的回扣以促进交易,且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回扣通常不认定为犯罪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回扣必须是在合规、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且不涉及权钱交易等不正当手段。

四、单位行贿罪的特别考虑

在单位行贿罪中,同样需要满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要件。如果单位在经济往来中,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将依法以单位行贿罪论处。然而,如果单位给予的回扣、手续费是基于正常的商业惯例和规定范围内进行的,且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则通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五、法律建议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经济往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确保回扣、手续费的给予合法、合规。

  2. 明确利益性质:在给予回扣、手续费前,应明确所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3. 咨询专业律师:如果对某一具体情形存在疑问或不确定是否构成行贿罪,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解答和法律建议。

总结来说,在经济往来中给付回扣手续费涉嫌单位行贿罪时,一般需要获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要件之一。但也要注意特殊情形的存在,如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或正常商业回扣等。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