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需要最终获益-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5-08-03 刑事辩护

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不需要最终获益。

行贿罪的成立并不以行贿人最终获得不正当利益为条件。从法律规定来看,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是不正当利益已经实际获得。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并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行贿罪。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情形:

  1. 行贿人有明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意图,并送出财物:即使最终未实现该不正当利益,其行贿行为也已完成,仍构成行贿罪。例如,某人为了获取某项目的承包权,向负责该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但最终并未获得承包权,这种情况下,行贿人的行为仍然构成行贿罪。

  2. 不正当利益部分实现或全部实现:同样构成行贿罪,实现的程度仅可能影响量刑等方面,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比如,某人通过行贿获得了本不应属于他的职位晋升,无论这个职位最终是否给他带来了实际的好处,他的行贿行为都已经构成了行贿罪。

总之,行贿罪注重的是行贿人主观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以及行贿行为本身,而非不正当利益是否实际达成。因此,在判断行贿罪是否成立时,应重点关注行贿人的主观意图和行贿行为,而不是以行贿人是否最终获益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