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必备要件吗-胡涛律师|法行宝
2026-03-03 刑事辩护

谋取不正当利益确实是行贿罪的必备要件。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罪的核心要素在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成立的主观要件之一。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了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以行贿论处。但这并不改变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基本构成要件的地位。

二、不正当利益的理解

不正当利益通常包括两种情形:

  1. 违法利益:即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所取得的利益。例如,企业为逃避环保监管而行贿,使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这种利益即为违法利益。

  2.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利益:在竞争性活动中,通过行贿手段获取本不应属于自己的优势或机会,如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的行贿行为,排挤其他合法竞争对手,破坏公平竞争环境,这种利益属于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不正当利益。

三、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除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主观要件外,行贿罪的成立还需要满足以下客观要件:

  1. 给予财物: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财物包括金钱、物品以及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利益。

  2. 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才构成行贿罪。此外,如果行贿行为情节严重,如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等,也可能构成行贿罪。

  3. 对象特定:行贿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具有国家公职身份的人员。这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四、特殊情形

虽然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必备要件,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例如,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是因为在此情形下,行为人给予财物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迫为之,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构成行贿罪。

五、法律后果

行贿罪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一旦成立,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行贿罪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同时,行贿行为还可能对行为人的社会声誉、职业发展等产生严重影响。

总结来说,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必备要件。在实际应用中,应准确理解“不正当利益”的含义,并严格区分行贿行为与正常人情往来、正当利益的给予等情况。对于符合行贿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如果您有任何关于行贿罪或其他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