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关于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会无效,这主要涉及到多个法律层面的考量,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无效情形:
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如果格式条款是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或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或者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那么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
-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法律不允许在合同中约定关于造成人身损害无需承担责任的免责条款。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也无效。如果格式条款中约定,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无需赔偿,这样的条款同样无效。
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自己的责任,同时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或者限制、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那么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例如,某些中介服务协议中约定,如果买受人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需向中介公司支付高额违约金,这样的条款就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因此无效。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例如,商家规定的“发生特定情形,商家概不负责”或“本商品离柜后概不负责”等条款,都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 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者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样的格式条款同样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公民健康、毒害公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综上所述,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多种多样,主要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欺诈胁迫、免责条款的无效、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多个方面。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仔细审查格式条款的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