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中标要求告知评标结构的法律依据-齐鹏律师|法行宝
2026-02-26 合同纠纷

未中标单位有权要求告知评标结果及具体评分情况的法律依据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虽然法律未直接规定必须向未中标人告知具体评标细节,但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可推导出未中标人享有知情权的延伸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这是核心依据!该条例规定:

    •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 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且公示内容需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包括否决投标的情况);
    •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结论:未中标人可通过异议程序,间接要求招标人披露评标结构(如评分明细、否决理由等),招标人拒不答复或答复不成立的,可进一步通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诉讼维权。
  3.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如涉及政府采购项目)

    • 供应商(包括未中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身权益受损的,可在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 采购人需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未答复或答复不成立的,供应商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结论:政府采购项目中,未中标人可通过质疑-投诉程序,强制要求采购人披露评标结构及评分依据。

实务建议:

  1. 若您是未中标人,优先通过书面异议/质疑程序要求招标人/采购人披露评标结构,需明确列明请求事项(如“要求提供评标委员会对本公司投标文件的评分明细及否决理由”);
  2. 若招标人/采购人拒绝披露或答复不完整,可向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如发改委、住建部门)投诉,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 保留好投标文件、评标结果公示截图、异议/质疑函及送达凭证等证据,以备维权使用。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项目中的法律风险或起草异议/质疑文件,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