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的依据主要来源于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再审情形,针对您提出的“申请再审的依据一共有哪十三条”这一问题,我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为您详细列举并解释这些再审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共十三项,以下列举部分关键项):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情形(虽未直接列举十三条,但包含多项关键再审理由):
-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共八项,但部分与民事诉讼法相呼应,构成再审理由的补充):
- 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综合分析:
- 虽然三部法律并未直接以“十三条”的形式统一列举再审情形,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详细规定了十三项具体的再审情形,这些情形在民事诉讼领域内是全面且具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分别规定了各自的再审情形,这些情形与民事诉讼法中的部分情形相呼应,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申请再审的完整依据。
-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民事、刑事或行政)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款,并准确识别原判决或裁定中存在的错误,对应上述法律条款中的一项或多项再审情形提出申请。
建议:
- 在提出再审申请时,务必确保申请书内容条理清晰、逻辑严密,明确指出原判决或裁定存在的具体错误,并对应上述法律条款中的再审情形进行阐述。
- 提供充分、明确的证据支持所提理由,如新发现的证据材料、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详细分析等,以增加再审申请的成功率。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