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含企业所得税不-高雅琪律师|法行宝
2026-02-22 经济纠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税额认定不包含企业所得税。具体分析如下:

  1. 罪名构成与税额性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核心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增值税与所得税在税制中属于不同税种:

    • 增值税:以商品或服务流转中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实行税款抵扣制度(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企业所得税: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无直接抵扣关系。
      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税额认定仅针对增值税税款损失,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2.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情节,以骗取国家税款的实际数额为标准。例如:

    • 虚开发票导致国家增值税损失10万元以上,可能构成“数额较大”;
    • 损失50万元以上,可能构成“数额巨大”。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或偷逃行为,可能单独构成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但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税额认定无关。
  3. 例外情形与关联犯罪
    若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交易,进而虚增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同时触犯逃税罪。但此时: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仍以增值税损失为准;
    • 逃税罪的定罪量刑以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损失为准。
      两罪需数罪并罚,但税额认定互不包含。

结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税额认定严格限定于增值税税款损失,企业所得税不属于该罪的犯罪对象。若涉及其他税种违法,需单独评价并追究相应责任。如有具体案件或金额计算问题,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