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建工退还保证金债权转让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专属管辖的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同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不动产纠纷的范围,并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原则上,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接下来,我们考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未实际施工,但要求返还保证金的情况。虽然合同未实际履行,但根据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排除此类情形下的专属管辖。在起诉与受理阶段,法院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案由。如果当事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主张返还保证金,那么这本质上仍然属于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此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是一个需要通过实体审理才能查明的事实。在立案阶段,法院无法直接判断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在起诉与受理阶段,我们不能仅以合同未实际履行为由,就排除专属管辖的适用。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未实际施工,当事人要求返还保证金的诉讼仍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专家的支持。
所以,针对您的问题,答案是:建工退还保证金债权转让(在本质上属于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时)是适用专属管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