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其下的分包、转包等合同纠纷,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
其次,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性来看,建设工程具有不可移动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便于法院进行实地勘查、调查取证,也能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因此,一旦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通过约定管辖等方式改变专属管辖规定。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转包合同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同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不仅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也体现了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性和实际审理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