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被公安处理过现在税务可以再处理吗-杨定洁律师|法行宝
2026-02-22 经济纠纷

虚开发票被公安处理过,税务机关仍然可以依法进行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1. 行政处理与刑事处理的独立性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如罚款、补税、加收滞纳金等)与公安机关的刑事处理(如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等)是相互独立的。即使行为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仍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其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行政处理与刑事处理可并行不悖。

  2.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边界
    “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但需注意:

    • 若公安机关已对行为人处以罚金(刑事处罚),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得再对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但可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非罚款类处罚)。
    • 若公安机关仅立案侦查但未作出刑事处罚(如撤案、不起诉),或刑事处罚未涵盖全部违法行为(如仅追究部分虚开金额),税务机关仍可对剩余部分或未被刑事评价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额行政处理。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1716号裁定书明确,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可先作出行政处罚,后续发现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已执行的行政处罚可折抵相应刑罚(如罚金折抵罚款),但不影响行政处理的独立性。
  3. 税务处理的常见情形

    • 补缴税款与滞纳金:无论是否被刑事处理,税务机关均可要求行为人补缴因虚开发票少缴的税款,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罚款的限制:若刑事判决已处以罚金,税务机关一般不再罚款;但若罚金未覆盖全部违法所得(如虚开金额远大于罚金基数),税务机关可对未被刑事评价的部分处以罚款。
    • 信用惩戒:税务机关可将虚开发票行为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如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此措施与刑事处理无关。

建议:若您或您的企业涉及虚开发票问题,即使已被公安机关处理,仍需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争取从轻处理。如对税务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