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不能兼任职取酬的规定有哪些-孙芹律师|法行宝
2026-02-22 劳动纠纷

关于教师不能兼任职取酬的规定,这确实是一个涉及党纪国法以及事业单位管理规定的重要问题。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相关规定和解释:

一、基本原则与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判断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关键前提。

二、具体限制与情形

  1. 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 这类人员通常不得兼职取酬,这是为了维护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公正性,防止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
  2. 未担任领导职务的事业单位人员:

    • 对于这类人员,是否可以兼职取酬需根据具体规定判断。若有规范明令禁止,则不得兼职取酬;若无明令禁止的行业领域,可能不构成违规兼职取酬的违纪违法行为。
    • 但需注意,兼职取酬行为如与正常工作秩序或履职行为相冲突,仍需依纪依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3. 特定禁止性行为:

    • “挂证”取酬: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挂靠职称证书给公司以获取报酬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若以挂证取酬名义收受好处费则涉嫌受贿。
    • 借“理财”名义违规圈钱:党员、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通过非正常方式获利,如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
    • 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双方沟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财物的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 违规兼职:包括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以及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

三、判断违规的依据

  1. 地区和行业规定:

    • 需查看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禁止性规定。有规定未遵守的,属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2. 经济行为与履职行为的冲突:

    • 若经济行为与其履职行为有冲突,可能影响正确履职、公正履职,如在其管理服务领域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在此类企业中持有股份等,应属禁止范畴。
  3. 审批手续:

    • 若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履行过审批手续且依规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不违规违纪。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就支持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四、合规副业建议

对于教师而言,如果希望从事一些合规的副业以增加收入,可以考虑以下方向:

  • 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创作:如撰写文章、小说、散文等,向杂志、自媒体平台或出版社投稿获取稿费。
  • 开通个人平台分享内容:如开通个人公众号、头条号等,分享职场经验、生活技巧等内容,通过流量分成或广告合作获得收入。
  • 利用专业技能接小型私活:如具备维修、设计、编程等技能,可接小型私活,但需确保服务对象与工作职责无关联。
  • 兼职教学或培训:若有健身教练、教师资格等资质,可兼职健身房教练或开设线上课程,但需避免利用职务资源招生。

五、注意事项

  • 避免利益冲突:不得从事与职权相关的营利活动,如管辖范围内企业兼职、经营个体户等。
  • 确保不影响本职工作:副业应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且需确保不影响本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 遵守审批和报备程序:如需从事副业,应提前向单位书面报备并获批准,确保合规性。

综上所述,教师能否兼任职取酬需根据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从事任何副业之前,建议教师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确保自己的行为合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