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签了领养协议孩子是否还能要回去”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领养协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收养关系是否已经依法成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意味着,仅仅签订领养协议并不足以确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必须完成法定的登记程序。
在您提到的情境中,如果双方只是私下签订了领养协议,但并未办理法定的收养登记手续,那么这种收养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此,生父母在事后反悔,想要要回孩子,从法律角度来说,是有可能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生父母在自愿送养后又单方反悔,可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支付收养人在抚养孩子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
以实际案例为例,有生父母因无力抚养孩子而选择送养,并与收养人签订了私下协议。然而,多年后生父母反悔,想要要回孩子,并将收养人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收养关系是否依法成立。如果发现收养关系未经法定登记,法院通常会判决收养关系不成立,孩子应交由生父母抚养。但同时,生父母也需要承担收养人在抚养孩子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
因此,我建议您,如果您或他人面临类似情况,应首先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法律程序和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应认识到,私下送养子女虽然可能是出于现实困境和情感托付,但若未履行法定登记程序,不仅无法确立合法亲子关系,更可能引发后续纠纷。为了确保孩子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应通过法定途径进行收养。
总的来说,签了领养协议并不意味着收养关系就一定成立,关键在于是否完成了法定的登记程序。如果收养关系未依法成立,生父母在事后反悔想要要回孩子是有可能的,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