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许可是判撤销还是撤销的法律依据及适用途径-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6-02-21 行政纠纷

关于不予行政许可的判撤销或撤销的法律依据及适用途径,这实际上涉及到了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撤回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我将从这两个方面为你详细阐述:

一、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通常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存在违法行为,或者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下行政许可可以被撤销:

  1. 行政机关违法: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例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就发放了许可证。
    •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比如,一个县级部门擅自作出了应由省级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
    •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未依法举行听证(在应听证的情况下)就作出许可决定,该决定可被撤销。
    •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审核申请,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了许可,该许可应被撤销。
  2. 申请人违法: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这种情况下,行政许可必须被撤销,以维护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撤销的途径:

  • 行政机关发现自身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存在上述可撤销情形时,可以依法主动撤销。
  • 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撤销申请,相关机关在查实后应依法作出撤销决定。

撤销后的后果:

  • 若行政许可被撤销,且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赔偿。但若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其基于此类违法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二、行政许可的撤回

行政许可的撤回,则是因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撤回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上述情形下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并需依法给予因撤回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补偿。

撤回的途径:

  • 行政机关在发现需要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形时,应作出书面决定,明确说明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并送达给被许可人。

撤回的后果:

  • 因撤回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这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即行政机关应对其合法行为产生的合理预期负责。

总结来说:

  1. 不予行政许可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判撤销或撤销的问题,而是当行政许可已经被作出后,若存在违法行为或客观情况变化,才可能面临撤销或撤回。
  2. 撤销主要针对行政机关或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而撤回则主要基于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废止,以及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
  3. 在处理方式上,撤销通常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可能涉及赔偿;而撤回则是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且需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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