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破产的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王钰灵律师|法行宝
2026-02-17 公司事务

当保证人面临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时,其保证责任的承担是一个涉及多方面法律规定的复杂问题。以下我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您详细阐述保证人在不同保证方式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要点。

一、保证责任范围

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需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这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若合同对保证范围有明确约定,则依约执行;若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负责。在债务人破产的特殊情况下,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可能因破产程序的进展和债权人的受偿情况而有所调整。

二、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一般保证

  1. 先诉抗辩权限制:

    • 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受到限制。这意味着债权人无需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即可直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 债务清偿顺序:

    • 债权人可以选择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就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 或者,债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若债权人先申报债权并获得部分清偿,剩余未受偿债权仍可由一般保证人承担。
  3. 保证期间停止计算:

    • 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则保证期间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算。

(二)连带责任保证

  1. 直接承担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无需等待破产程序结果。
  2. 申报债权选择:

    • 连带责任保证人可在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情况下,以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以确保自身追偿权的实现。
  3. 责任的严格性:

    • 无论主债务是否到期,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出现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都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的追偿权

  1. 破产程序中的追偿权申报:

    •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若债务人破产,保证人可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2. 债权人与保证人申报债权的协调:

    • 若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保证人不能重复申报。但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就其承担的部分在破产程序中进行权利调整和追偿。

四、债权人的权利选择及影响

  1. 双重受偿限制:

    • 债权人在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分配的同时,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避免双重受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会扣除债权人已在破产程序中获得的清偿部分。
  2. 债权申报期限:

    • 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以免影响其对保证人的求偿权行使及保证人的相关权益。若债权人未按时申报,可能导致保证人无法及时以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进而损害自身权益。
  3. 诉讼与申报并行:

    • 如果债权人在申报债权的同时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但在审理并认定保证人应承担的金额时,同样会考虑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获得的清偿部分。

五、共同保证的特殊情况

  1. 按份共同保证:

    • 各保证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若债务人破产,各保证人仅就自己所承担的份额对债权人负责。
  2. 连带共同保证:

    •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总结与建议

当保证人面临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时,其保证责任的承担需根据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和债权人的受偿情况来确定。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等导致丧失对保证人的追索权。同时,保证人也应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在处理相关事务时,我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意见和指导,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