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但是实际交付了 如何计算保修期-殷翰卿律师|法行宝
2026-02-17 合同纠纷

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实际交付时,保修期的计算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若合同明确约定保修期起算点为实际交付日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保修期自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则直接以交付日为保修期起算点。例如,合同约定“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算”,则交付后5年内承包人需承担保修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
    此时保修期起算点存在争议,需结合以下原则处理:

    • 法定优先原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保修期原则上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但若工程未验收即交付使用,可能被视为发包人擅自使用,此时承包人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其他部分保修期可能从交付日起算(需结合司法实践判断)。
    • 司法实践倾向:部分法院认为,若发包人未验收即使用工程,可视为其放弃验收权利,保修期自交付日起算(如(2019)最高法民终1132号案例)。但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验收,承包人可能需承担更长期责任。
      风险提示:此类情形需具体分析合同条款、交付原因(如发包人急于使用或承包人拒不配合验收)及工程质量状况,建议通过补充协议或诉讼明确起算点。
  3. 特殊工程的保修期规定
    若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特殊类型(如基础设施、地下建筑等),其最低保修期为法定标准(如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即使合同未约定,也不得低于该期限。起算点仍优先遵循合同约定,无约定时可能从交付日起算(需结合地方司法文件)。

建议行动:

  • 立即核查合同中关于保修期起算点的约定;
  • 若无约定,与发包人协商补充协议明确起算时间;
  • 保留交付证据(如移交清单、使用记录等),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 若发生纠纷,结合工程类型、交付原因及质量状况综合主张权利。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合同条款、交付原因等),可向我提供具体信息以便更精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