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养公司与养老人员可以签定人身事故免责条款吗-杜小军律师|法行宝
2026-02-17 劳动纠纷

康养公司与养老人员签订人身事故免责条款,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效的,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1. 从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来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康养公司与养老人员签订的人身事故免责条款,如果涉及造成养老人员人身损害的免责,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为养老人员在康养公司接受服务,康养公司有义务保障其人身安全,若通过免责条款来免除自身因过错导致养老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这种约定损害了养老人员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该免责条款无效。
  2. 从康养服务的特殊性质来看
    • 康养服务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社会服务性,康养公司承担着照顾、保护养老人员人身安全的特殊责任。养老人员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在身体机能、认知能力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局限,需要康养公司提供专业的、安全的照顾和服务。
    • 如果允许康养公司通过免责条款来规避自身责任,那么养老人员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也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伦理要求。例如,若因康养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导致养老人员摔倒受伤,而康养公司以签订了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3. 从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来看
    • 如果该人身事故免责条款是康养公司事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 康养公司作为提供康养服务的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免责条款,试图免除自身在人身事故方面的责任,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从而使得该免责条款无效。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如果养老人员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人身事故的发生,且康养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康养公司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但这并不是基于免责条款的约定,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养老人员明知某种行为存在危险,仍然故意为之,导致自身受伤,而康养公司在场所设施、人员管理等方面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此时康养公司可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康养公司不应试图通过签订人身事故免责条款来规避自身责任,而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养老人员的人身安全。养老人员在签订相关合同时,也要仔细阅读条款内容,若发现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应及时提出异议。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康养服务合同或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