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行政职权排除 限制竞争的具体表现-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6-02-14 行政纠纷

滥用行政职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具体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限定或变相限定交易:

    • 具体表现: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通过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拖延行政审批、备案、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网络等方式,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 举例:某市政府规定本市所有机关单位的办公用品必须统一购买指定品牌的产品,排除了其他品牌办公用品供应商的竞争机会。
    • 法律后果:这种行为剥夺了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权,限制了市场竞争,导致市场缺乏多样性和创新性,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2.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 具体表现:行政机关设置各种障碍,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如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以及设置关卡、通过软件或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
    • 举例:某市政府对外地进入本地市场的建筑材料收取比本地企业高出一倍的管理费,增加了外地商品的成本,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 法律后果: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的统一性和开放性,加剧了地区间的贸易壁垒,阻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协同发展,同样违反了《反垄断法》。
  3. 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经营活动:

    • 具体表现:行政机关通过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投标等信息,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此外,还可能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举例:某县教育局规定本县中小学只能使用某一家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和辅导资料,不允许学校和学生购买其他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同类产品。
    • 法律后果:这种行为限制了外地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机会,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
  4.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 具体表现: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如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达成并实施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或强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举例:某行业主管部门为了维护本地企业的利益,强制本地多家企业联合起来,统一提高产品价格,限制产量,以排挤外地竞争对手。
    • 法律后果: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5.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 具体表现:行政机关以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些规定可能涉及市场准入、商品流通、招标投标等多个方面,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固化行政垄断行为。
    • 举例: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要求本地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必须提供本地税收证明,这一规定实际上限制了外地企业参与本地政府采购的机会。
    • 法律后果:这种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长期负面影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阻碍了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样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和制裁。

法律建议:

  •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滥用行政职权排除、限制竞争。在制定政策、发布规定时,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不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 对于企业而言,如遇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同时,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并关注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如发现滥用行政职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应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