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滥用行政权力 限制竞争行为的措施-陈美玲律师|法行宝
2025-03-07 公司事务

解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措施主要包括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约谈、提出依法处理建议以及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等。

一.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与约谈

  1. 调查措施:根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相关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并核实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2. 约谈措施:对于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的目的是指出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并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以消除相关竞争限制。

  • 例如,某地方政府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该地方政府的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解释相关政策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 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1. 建议内容:经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这些建议应当具体、明确,并能够消除相关竞争限制。

  2. 行政建议书: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时,应当制作行政建议书。行政建议书应当载明主送单位名称、被调查单位名称、违法事实、被调查单位的陈述意见及采纳情况、处理建议及依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名称、公章及日期等事项。同时,行政建议书还可以包括被调查单位改正的时限及要求。

  • 例如,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调查后,发现某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要求本地企业只能购买指定供应商的产品,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制作行政建议书,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废止相关文件等。

三. 加强公平竞争审查

  1. 审查制度: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在总则部分新增了关于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事前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安排,旨在从源头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 审查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对于涉嫌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政策措施,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

  • 例如,某地方政府在制定招商引资政策时,拟对本地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等支持措施,但同时对外地企业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评估这些措施是否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并避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我的观点:解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需要多方面的措施共同发力。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约谈和提出依法处理建议是制止此类行为的重要手段,而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则是从源头上预防此类行为的有效途径。此外,我还建议加强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反垄断意识,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