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者和介绍人谁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黄兆麟律师|法行宝
2026-02-13 劳动纠纷

通常情况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用工者,而非介绍人。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从劳动关系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来看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 主体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用工者)。用人单位可以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可以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介绍人一般只是起到牵线搭桥、提供信息的作用,并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2. 从属性: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例如,劳动者需要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来完成工作任务。而介绍人并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也不需要听从介绍人的工作安排。
  3. 有偿性: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介绍人通常不会因为介绍工作而从劳动者处获得劳动报酬(当然,存在一些非法收取介绍费的情况,但这并不改变劳动关系的主体),其收益可能来自于其他方面,如用人单位支付的介绍费用等。

从实际案例和司法实践来看

在大量的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主要依据的是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是否存在上述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例如,在一个工厂招工的案例中,介绍人只是将求职者带到工厂,并告知工厂的招工信息,求职者最终与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接受工厂的管理并从事工厂安排的工作,由工厂支付工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劳动者与工厂(用工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介绍人并不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特殊情况分析

虽然一般情况下介绍人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1. 介绍人实际用工:如果介绍人以自己的名义招用劳动者,让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并接受其管理、支付劳动报酬,那么此时介绍人就成为了实际的用工者,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例如,某个个人承包了一项工程,以介绍工作的名义招用了几名工人,让工人为其完成工程任务,并支付工资,这种情况下该个人就与工人形成了劳动关系。
  2. 存在欺诈或误导:如果介绍人在介绍工作过程中存在欺诈、误导等行为,导致劳动者误以为与介绍人建立了劳动关系,而实际上并非如此,劳动者可能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介绍人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并非基于劳动关系,而是基于侵权责任等其他法律关系。例如,介绍人虚构用人单位信息,骗取劳动者信任,使劳动者遭受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介绍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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