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协会组织退休人员出省旅游发生意外摔伤事故,协会是否要承担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主要看协会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分析如下:
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在此案例中,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协会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旅游的退休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协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
- 事前准备:协会在组织旅游前,是否对旅游路线、住宿、交通等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和安排,以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性。
- 事中管理:在旅游过程中,协会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安全提示,是否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了及时的预警和防范,以及在发生意外时是否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
- 事后处理:事故发生后,协会是否积极协助受伤人员进行治疗,是否及时与保险公司等相关方进行沟通,以减轻受伤人员的损失。
协会承担责任的情况:
- 如果协会未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退休人员发生意外摔伤事故,那么协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可能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协会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况:
- 如果协会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退休人员仍因自身原因(如疏忽大意、违反安全规定等)发生意外摔伤事故,那么协会可能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 另外,如果事故是由第三方(如旅游景点、交通工具提供者等)的原因造成的,且协会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和防范义务,那么协会也可能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此时应由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议:
- 对于协会而言,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到退休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制定详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旅游过程中严格执行。
- 对于退休人员而言,在参加旅游活动时,也应自觉遵守安全规定,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 如果发生意外摔伤事故,受伤人员应及时与协会沟通,了解事故处理进展,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费用单据等),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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