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纪案件正在办理时,年底考核结果的确定需根据具体身份、案件性质及单位考核制度综合判断,通常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定为准绳”的原则,分情况处理如下:
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若案件正在立案调查期间且未作出处分决定,单位一般应暂缓确定考核等次。待案件查结后,根据最终处理结果补定考核等次:
- 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 若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直接定为“不称职”等次;
- 若经调查不构成违纪或免予处分,可补定为原应评定等次(如“称职”或“优秀”)。
法律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第24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0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案件在调查阶段,单位可暂缓考核。待处分决定生效后,按以下规则处理:
- 受警告处分的,当年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 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 若调查后无违纪事实,可补定考核等次并恢复相关待遇。
例外情形:部分单位可能将“暂缓考核”期间视为“基本称职”或“不确定等次”,需以单位具体制度为准。
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员工
企业考核制度具有自主性,但需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内部规章制度:
- 若案件涉及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如贪污、挪用资金),企业可依据制度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或解除劳动合同;
- 若案件尚在调查中,企业可暂缓考核或根据已查实情节部分扣分,但需避免“有罪推定”侵犯员工权益;
- 若最终认定不构成违纪,企业应补发绩效奖励并修正考核记录。
风险提示:企业单方降低考核结果需有明确制度依据,否则可能引发劳动争议。
实务建议:
- 单位层面:应建立“案件办理与考核衔接”的内部流程,明确暂缓考核的期限(如不超过6个月)及补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 个人层面:若认为考核结果不公,可依据《公务员申诉规定》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复核或仲裁,需在知道结果后30日内提出;
- 证据保留: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需留存案件调查材料、考核制度文本及沟通记录,以备后续争议解决。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件类型或单位性质对考核的影响,可提供更多细节后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