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启动再审后执行停止吗法律依据-叶飞龙律师|法行宝
2026-02-09 行政纠纷

高院启动再审后,执行程序原则上会停止,但存在例外情况。 以下是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分析: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

    •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分析说明

  1. 原则上停止执行:

    • 当高院启动再审程序时,为了保障再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避免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对再审结果产生不当影响,通常会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 例外情况:

    • 并非所有再审案件都会中止执行。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由于这些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或紧急权益,因此可以不中止执行。
  3. 中止执行的裁定:

    • 中止执行的裁定应当明确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在情况紧急时,法院可以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实际应用建议

  • 当事人角度:

    • 如果您的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且高院已经启动了再审程序,您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供再审裁定书,要求中止执行。
    • 如果您的案件属于例外情况(如追索赡养费等),且您认为继续执行不会损害再审的公正性,您可以向执行法院说明情况,请求继续执行。
  • 执行法院角度:

    • 执行法院在收到再审裁定书后,应当立即中止执行,除非案件属于例外情况。
    • 执行法院在决定是否中止执行时,应当仔细审查案件性质,确保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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