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第二次传唤 需要什么手续及材料-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6-02-07 行政纠纷

行政处罚程序中第二次传唤所需的手续及材料,需根据具体传唤类型(刑事传唤或行政传唤)及案件阶段区分处理。以下从法律程序、实务操作两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若第二次传唤属于行政程序中的调查询问(常见于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阶段)

  1. 手续要求

    • 书面传唤:需出具《询问通知书》,载明被传唤人姓名、到案时间、地点、调查事项及法律后果(如《行政处罚法》第55条要求)。
    • 口头传唤:仅适用于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口头说明理由(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
    • 强制传唤:若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可经审批后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强制到案(需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条件)。
  2. 材料准备

    • 执法人员材料:工作证件、执法记录仪(记录传唤过程)、案件调查卷宗(含前次询问笔录、证据材料)。
    • 被传唤人材料:身份证明(如身份证、驾驶证)、前次传唤的《询问通知书》回执(若存在)、与案件相关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监控录像等)。
    • 审批文件:强制传唤需提交《强制传唤审批表》,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若第二次传唤属于刑事程序中的讯问(案件已进入刑事立案阶段)

  1. 手续要求

    • 传唤证:需出具《传唤证》或《拘传证》(如被传唤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载明犯罪嫌疑人姓名、到案时间、地点及法律依据(如《刑事诉讼法》第119条)。
    • 拘传条件:若犯罪嫌疑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可拘传(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6条条件)。
  2. 材料准备

    • 侦查人员材料:警察证、案件立案决定书、前次讯问笔录、证据材料(如物证、鉴定意见)。
    • 被传唤人材料:身份证明、前次传唤的《传唤证》回执、辩护律师联系方式(若已委托)。
    • 特殊材料:若涉及未成年人,需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若涉及聋哑人,需配备通晓手语的人员。

三、实务操作中的关键注意事项

  1. 权利告知义务:传唤时需明确告知被传唤人“有权委托律师、有权申请回避、有权核对笔录”等权利(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
  2. 时间限制:行政传唤不得超过8小时(复杂案件可延长至24小时);刑事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可延长至24小时)。
  3. 笔录制作:第二次询问需重点核实前次笔录中的矛盾点,并记录被传唤人对新证据的质证意见。

建议:若您或您的单位收到第二次传唤通知,需首先确认传唤性质(行政/刑事),再根据上述要求准备材料。如对传唤合法性存疑(如未出示证件、超期传唤),可当场提出异议并记录在案。具体操作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案件细节提供针对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