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黑体字加粗重点提示的免责条款,若属于格式条款,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需从提示方式、提示时间、清晰明白程度以及证据保留等多个角度综合判断。
1. 提示方式
- 显著标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对于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保险人)需在合同文本上以加粗、加黑、加大字体、不同颜色等显著方式进行标注,使其明显区别于其他条款内容。例如,将免责条款用红色加粗字体呈现,而其他普通条款使用黑色常规字体,这样能让合同相对方更容易注意到免责条款的存在。
- 单独列示:免责条款可以单独列出,形成一个独立的板块或章节,并设置明显的标题,如“免责条款”等,方便合同相对方查找和阅读。
2. 提示时间
- 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或之时进行提示,以确保合同相对方在决定订立合同前有足够的机会注意到这些条款。若合同订立后才进行提示,则该提示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相对方不受该免责条款约束。
3. 清晰明白程度
- 提示必须清晰明确,确保合同相对方能够理解免责条款的存在及其大致内容。避免使用模糊、隐晦的语言或暗示方式。如果免责条款中的字体过小、打印不清,或位于不易被注意的位置,不能视为清晰明白,也就不能认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 除了提示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还需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合同相对方作出明确说明。这包括免责条款的具体含义、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等,确保合同相对方真正理解条款的内容。
4. 证据保留
- 在发生纠纷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证明自己已履行提示义务。因此,应保留相关证据,如书面合同中的签收记录、阅读确认声明,电子合同中的操作记录、弹出提示框截图,或口头提示的录音录像资料、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已依法履行了提示和告知义务。
5. 法律后果
- 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依法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这意味着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即使该纠纷符合免责条款所描述的情况,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不能依据该免责条款拒绝承担责任。
建议:
- 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来说,为了确保免责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提示和告知义务。这包括使用显著标识、单独列示免责条款、在合同订立前或之时进行提示、确保提示清晰明白以及保留相关证据等。
- 对于合同相对方来说,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部分。如果发现免责条款存在模糊、隐晦或未得到充分提示和说明的情况,应及时向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提出质疑并要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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