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审理要点-刘羽莎律师|法行宝
2026-02-06 劳动纠纷

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审理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资格审查

    • 劳动者主体资格:需确认劳动者是否为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特定行业另有规定除外),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同时,劳动者应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就业人员。
    •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应为我国境内的合法组织,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需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应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特殊行业或领域,用人单位还需具备特定的资质或许可才能用工。
  2. 合意建立审查

    • 明示合意:审查双方是否存在书面或口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包括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书面合同不仅限于劳动合同,还包括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以及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 默示合意:通过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识别是否存在默示的合意,如实际工作内容、管理监督、劳动报酬支付等。当实际履行与明示合意不一致时,优先以默示合意的内容确定。
    • 拟制合意: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从属性审查

    • 人身从属性:审查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决定奖惩等。例如,劳动者是否需要按时上下班、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等。
    • 财产从属性:审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工资报酬是否相对稳定且不承担经营风险,生产工具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等。例如,劳动者的工资是否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是否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具进行工作等。
  4. 劳动关系建立的直接证据审查

    • 书面劳动合同:最直接的证据,需审查签订主体合法性、合同内容合规性、条款明确性等。
    • 其他证据材料:包括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工资流水明细、工资条)、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考勤记录、同事或客户等的证人证言(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等。
  5. 举证责任与争议焦点

    • 举证责任: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个人方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如提供上述提到的相关证据材料。单位方如否认则需提供反驳证据,如提供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等。
    • 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应结合诉辩双方主张,归纳争议焦点,如双方是否存在用工合意、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并分析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性决定因素。
  6. 特殊用工模式审查

    • 劳务派遣关系:审查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和内容是否符合劳务派遣规定。例如,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等。
    • 双重劳动关系:审查劳动者与各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安排、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以及各用人单位是否知晓并同意。例如,劳动者是否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各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的用工情况有所了解并同意等。
    • 新型用工模式:如“平台+个人”类用工模式,需着重审查双方合意、利益分配方式、人身从属性特征等。对于外卖骑手等新型用工方式,关注报酬分配、劳动工具提供、管理考核等方式。例如,外卖骑手是否与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平台是否对骑手进行了管理考核等。

在审理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上述要点,通过审查相关证据和材料,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