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中的“多次”,包含已经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但不包含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角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这里的“三次以上”并未排除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在二年内实施了三次及以上的盗窃行为,无论这些行为是否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都应当计入“多次盗窃”的统计范围。
法律原则角度
实际案例角度
以小朱的案例为例,小朱在两年内有多次盗窃行为。第一次和第二次盗窃后,因其盗窃数额较小,均被给予了行政处罚。第三次小朱再次实施盗窃,此次盗窃数额依旧未达较大标准。在处理时,警方将前两次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纳入了“三次盗窃”的统计范围,并认定小朱符合“多次盗窃”的情形,即便盗窃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也可能构成盗窃罪。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是可以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的。
特殊情形说明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包括两次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三次盗窃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列入“多次作案”的统计范围,并据此以多次作案为由对犯罪嫌疑人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这并不违法,因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性质不同,对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再作刑法评价,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过,在量刑时要注意刑期的折抵,以充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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