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在别的厂做临时工骨折,一般不算工伤,但存在例外情况。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般情况:不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通常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退休人员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他们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即退休人员)因劳务受到损害的,通常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适用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
例外情况:可能构成工伤
尽管退休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但也存在例外。如果退休人员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而是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者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且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尽管这种情况较为少见,因为退休人员通常无法再签订劳动合同以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骨折等伤害,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其他条件(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不过,这种例外情况在实践中较为罕见。
法律建议
可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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