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给被挂靠人提供的发票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谁来负责-李远祥律师|法行宝
2026-01-28 经济纠纷

挂靠人给被挂靠人提供的发票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时,责任承担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且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此时挂靠人向被挂靠人开具的发票若符合业务实质(如存在真实交易、资金流、货物流一致),则不应被认定为虚开。但若存在资金回流、交易不真实等情形,即使以被挂靠人名义经营,双方仍可能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为他人虚开”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2. 若挂靠人以自己名义经营,被挂靠人仅收取管理费
    若挂靠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被挂靠人仅收取固定管理费且不参与实际业务,此时挂靠人向被挂靠人开具的发票若缺乏真实交易背景(如虚构业务、资金空转),则双方均可能构成虚开发票行为。挂靠人作为开票方可能承担“为他人虚开”责任,被挂靠人作为受票方可能承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责任。

  3. 责任划分的关键因素

    • 主观故意:若被挂靠人明知挂靠人无真实业务仍接受发票,或挂靠人故意虚构交易开具发票,双方均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违法。
    • 业务真实性:需核查合同、资金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若存在“三流不一致”且无合理理由,税务局可能直接认定虚开。
    • 利益分配:若被挂靠人通过虚开发票获取非法利益(如抵扣税款、套取资金),其责任可能更重。
  4. 法律后果

    • 行政责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若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如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建议:若遇到此类问题,需立即整理交易合同、资金流水、物流单据等证据,证明业务真实性。同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与税务局沟通并申请听证,避免责任扩大。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