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一般不需要提交履职申请书,但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行政复议已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定:
- 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复议决定(若复议改变原行为)或原行政行为(若复议维持原行为)。此时,履职申请书通常不是诉讼的必备材料,因为复议程序已对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进行了实质审查。
- 例如:申请人因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后,申请人起诉时无需重复提交履职申请书,但需提供复议决定书、原行政行为证据等材料证明复议程序违法或原行为违法。
若行政复议未涉及行政机关的履职问题,或诉讼需补充证明行政机关未履职:
- 若复议程序未对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审查(如复议机关以程序瑕疵为由驳回申请),或诉讼中需进一步证明行政机关未履职(如复议后行政机关仍未作为),则可能需提交履职申请书作为证据,证明申请人已依法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而行政机关未回应。
- 例如:申请人向环保部门申请查处污染企业,环保部门未处理,申请人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以“不属于复议范围”驳回。此时起诉环保部门不作为时,需提交履职申请书证明已提出申请。
特殊情形:复议与诉讼的衔接规则: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无论哪种情形,诉讼的核心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非重复申请履职。
- 但若诉讼中需证明“已穷尽行政救济”(如复议前置情形),可能需提交复议申请材料(含履职申请内容),但非单独提交履职申请书。
实务建议:
- 起诉时需提交的材料通常包括:起诉状、身份证明、复议决定书、原行政行为证据、诉讼主张的证据(如行政机关未履职的证据)。
- 是否需提交履职申请书,需结合复议决定内容、诉讼主张及证据规则综合判断。若复议程序已涉及履职问题,一般无需重复提交;若未涉及或需补充证明,则需提交。
如有具体案件或复议决定内容,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结合案情分析诉讼策略及材料准备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