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年假是否到了第二年都作废的问题,这并非一个绝对的情况,而是需要根据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这里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即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年假是可以跨年使用的。
其次,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并且已经得到了职工本人的同意,那么单位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需要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一规定确保了职工在未能享受年假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再来看一个实际案例,有公司规定年假不能跨年、过期要作废,但这样的规定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可。因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此类不合法义务,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所以这样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法院在判决时,也明确支持了职工应享受的年假权益,并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年假并非到了第二年都作废。在一般情况下,年假应在当年内使用完毕,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是可以跨年度安排年假的。如果单位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年假,且得到职工同意,那么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因此,您不必担心年假会因跨年而自动作废,但也需要了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