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临时工补工龄需要哪些证明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您具体的工作时间段以及所在地区的具体政策。不过,我可以根据一般情况和您提供的一些参考信息,给您一个较为全面的解答。
首先,如果您是在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并希望补办《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以确认工龄,那么根据京劳社证明和失发〔2000〕245号文件的要求,您原本需要提供当时批准使用临时工的证明、当时缴纳临时工管理费的证明以及职工档案。然而,考虑到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京人社就发〔2020〕20号文件也给出了新的规定:
补办人员范围:对于无法提供当时批准使用临时工及缴纳管理费证明,但人事档案中有从事临时工作原始记载的本市人员,可以申请补办。
补办材料:
除了上述特定时间段的政策外,对于其他时间段的临时工补工龄,一般可能需要以下证明材料(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办理途径:
最后,我建议您在办理前先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相关就业管理部门,了解具体的政策要求和办理流程,以确保您能够顺利补办工龄。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