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庭时发现对方提供的答辩材料与事实或前期陈述不相符,可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提出异议并要求解释
在庭审质证环节,应明确指出对方材料中的矛盾点(如与证据、前期答辩状、庭审陈述不一致),要求对方说明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证据需经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方有义务对其材料真实性、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若对方无法解释或解释不合理,可申请法庭不予采信该材料。
申请法庭调查核实
若矛盾涉及关键事实(如合同履行情况、付款记录等),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申请法庭责令对方提交原始证据或补充证据,或要求法庭依职权调查(如调取银行流水、监控录像等)。若对方拒不提交,可主张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针对性反驳并固定矛盾点
在辩论阶段,需结合己方证据(如聊天记录、书面文件等)逐条反驳对方矛盾陈述,强调其不诚信行为对案件的影响。同时,可申请将对方矛盾陈述记录在庭审笔录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庭审笔录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作为后续上诉或申请再审的依据。
考虑追究对方虚假陈述责任(极端情况)
若对方故意伪造证据或作虚假陈述,严重干扰司法秩序,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向法庭申请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如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操作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矛盾内容类型、案件阶段等),可补充说明后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