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属于有罪不诉-徐建华律师|法行宝
2026-01-16 刑事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有罪不诉”的准确且专业的说法是“酌定不起诉”,不过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不起诉制度还包括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两种情形。以下是对这三种情形的详细解释:

  1.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 定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存在特定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情形包括: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例如,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伤害行为,若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得到妥善解决,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即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一旦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即便行为构成犯罪,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如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等,若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诉或撤回告诉,则检察院不起诉。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由于刑事诉讼对象不存在,故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实现。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兜底条款,涵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2.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 定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犯罪情节轻微的。
      2. 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的。
      3. 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构成犯罪,且情节轻微的。此外,还包括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而犯罪,但情节仍属轻微的情况。
      4. 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已受外国刑事处罚的。
      5. 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的。
      6.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但情节轻微。
      7. 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 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但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 法律后果: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具有上述情形的案件后,若认为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若被不起诉人在押,应立即释放。

  3. 证据不足不起诉

    • 定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特点:此时,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处于存疑状态,并非基于确定“有罪”而不起诉。这是为了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而采取的措施。

综上所述,不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也确保了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在实际应用中,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具体案情,严格依法行使不起诉权。如果你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