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抵押财产管理人报酬的收取需结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综合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 报酬计算基础:优先区分担保财产与普通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8条,管理人对担保财产的报酬收取需满足两个条件:
- 条件一:担保财产价值需实际纳入破产财产分配范围(如抵押物变现后用于清偿债务);
- 条件二:管理人需对担保财产进行实际管理(如保管、评估、拍卖等)。
核心规则:若抵押财产未实际处置或未产生管理成本,管理人不得就该部分财产收取报酬。
- 报酬比例限制:双重标准叠加计算
- 普通财产报酬:按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含担保财产变现款)分段计算,比例上限为12%(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确定);
- 担保财产报酬:在普通财产报酬基础上,可就担保财产变现款单独收取不超过该部分价值10%的报酬,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后仍有剩余;
- 管理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财产管理职责。
示例:若抵押房产变现1000万元,优先清偿抵押权人800万元后剩余200万元,管理人可就该200万元按普通财产报酬比例计算,同时可就1000万元变现款主张不超过10%的担保财产报酬(需法院审核实际管理成本)。
- 特殊情形处理
- 共益债务优先:若管理人因维护抵押财产价值产生必要费用(如维修、保险),该费用作为共益债务优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 债权人会议协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突破法定比例上限调整报酬,但需报法院备案;
- 法院调整权:若管理人存在怠于履职或过度收费情形,法院可依职权调减报酬。
实务建议:
- 管理人应在接收指定后10日内向法院提交报酬方案,明确担保财产管理范围及收费标准;
- 债权人委员会可要求管理人定期披露担保财产管理成本明细;
- 争议解决:对报酬数额有异议的,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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