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 成功 情形下 管理人 报酬-石岳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公司事务

破产重整成功情形下,管理人的报酬是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报酬确定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会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报酬的比例限制范围如下:
    1. 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
    2. 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 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 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 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 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 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二. 报酬性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这意味着管理人的报酬在破产重整成功情形下,也是由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

三. 管理人确定方式

  • 虽然与报酬直接关联不大,但了解管理人的确定方式有助于理解整个破产重整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会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指定。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成功情形下,管理人的报酬是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的,并且该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