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77条的原文-田自能律师|法行宝
2026-01-16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应条款内容有所调整,但原第七十七条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仍有参考价值,同时现行法中逮捕相关条款也极为重要,以下分别阐述)的原文及相关重要内容如下:

一、原第七十七条关于监视居住的原文及解读

原文: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解读:

  1. 限制离开执行处所:这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司法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2. 限制会见与通信: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特别是与案件可能关联的人员,以防止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或串供。
  3. 及时到案义务:在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这是尊重司法程序的表现。
  4. 不得干扰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以保障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5. 维护证据完整性: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
  6. 证件上交:需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以限制其出行能力并防止逃匿。

违反规定的后果: 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且情节严重,司法机关可予以逮捕;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止其继续实施危害行为或逃避法律制裁,可先行拘留。

二、现行《刑事诉讼法》中逮捕相关条款(原第七十七条内容调整后主要涉及于此)的原文及解读

现行对应条款(第八十一条)原文: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解读:

  1. 逮捕的基本条件:

    •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2. 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形:

    •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3. 特殊情形的逮捕规定: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也应当予以逮捕。
  4.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处理:

    •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意义与应用: 该条款明确了逮捕的条件和程序,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特别是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及时作出逮捕决定;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得随意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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