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超过了仲裁时效被法院驳回后又被中院驳回的情况下,劳动仲裁书内容的生效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主要取决于仲裁裁决的类型(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以及后续的法律程序进展。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仲裁裁决类型的影响
终局裁决: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某些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或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 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如裁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若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被驳回,且原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则该裁决自撤销申请被驳回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再考虑其他生效时间。
非终局裁决:
- 对于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若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则仲裁裁决书自期满之日起生效。
- 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但后续被法院驳回(包括一审和二审),则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取决于法院驳回的理由和程序。若法院驳回的是基于仲裁时效等程序性理由,且未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则仲裁裁决书可能因未经过实体审查而无法直接生效。然而,在实务中,若法院驳回起诉是基于仲裁时效已过等理由,且未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通常意味着仲裁裁决因未被及时挑战而维持其效力状态,但严格意义上讲,其生效并非直接由法院驳回行为触发,而是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有效诉讼而“默认”生效。不过,从实务操作和当事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可以认为在法院最终驳回起诉后,若仲裁裁决未被撤销或改判,则其内容可视为“生效”并具有执行力,但这一“生效”更多是基于程序上的推定和实务中的操作惯例。
二、后续法律程序的影响
- 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提起了诉讼,但后续被法院驳回(包括一审和二审),且驳回理由并非基于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错误,而是基于程序性理由(如仲裁时效已过、超过起诉期限等),则仲裁裁决书的效力状态可能因程序进展而受到影响。
-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裁决书可能并未因法院的驳回行为而直接“生效”,而是需要回到仲裁裁决本身,看其是否满足生效的条件(如终局裁决的作出、非终局裁决的起诉期限届满等)。
- 若仲裁裁决本身满足生效条件,且未被后续的法律程序(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所推翻,则其内容可视为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三、实务建议
- 对于劳动者: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应密切关注起诉期限,并在期限内决定是否提起诉讼。若决定不提起诉讼,则仲裁裁决书将在起诉期限届满后生效。若决定提起诉讼,则应积极准备诉讼材料,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并关注诉讼进展。
- 对于用人单位:同样应密切关注起诉期限和仲裁裁决的类型。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且用人单位认为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则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且用人单位决定提起诉讼,则应积极准备诉讼材料,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并关注诉讼进展和可能的上诉程序。
最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