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工伤后单位不配合自己去申报了,鉴定结果也出来了,可有过期这个说法”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要明确的是,工伤申报确实存在时间限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以确保他们不会因为单位的不作为而失去申报工伤的机会。
然而,如果逾期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没有法定情形(如不可抗力等)导致申请迟延,那么实务中社保行政部门通常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这意味着,如果错过了这个时间窗口,工伤职工可能无法再通过工伤认定来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您的情况,虽然单位不配合申报工伤,但您已经自行完成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并且鉴定结果已经出来。这说明您已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即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并且得到了社保行政部门的认可。因此,从工伤认定的角度来看,您并没有“过期”。
但是,如果单位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导致您在工伤申报之前发生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相关费用(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这些费用原本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于单位未及时申报,这些费用可能需要由单位自行承担。这是法律对单位未履行申报义务的一种惩罚性规定。
综上所述,虽然工伤申报存在时间限制,但您已经及时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并且得到了认可,因此从工伤认定的角度来看并没有“过期”。然而,如果因为单位未及时申报而导致您承担了额外的费用,您有权要求单位进行赔偿。建议您与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