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罚没履约保证金后不开具发票如何处理-孙逊律师|法行宝
2026-01-12 经济纠纷

政府采购中罚没履约保证金后不开具发票,供应商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1. 明确履约保证金性质与罚没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履约保证金是供应商为保证合同履行而提交的担保,通常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若采购人因供应商违约(如未按时交货、质量不达标等)罚没保证金,需满足两个条件:

    • 合同约定:采购合同中需明确约定违约情形及罚没条件;
    • 程序合法:罚没决定需经书面通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及金额。
      若采购人未满足上述条件,供应商可主张罚没行为违法。
  2. 要求采购人开具发票的法律依据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收取款项的单位/个人,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履约保证金虽为担保性质,但罚没后实质转化为采购人收入,采购人需依法开具发票。

    • 若采购人拒绝:供应商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如财政局)投诉,或通过行政复议、诉讼要求履行开票义务;
    • 若罚没行为违法:供应商可同时主张返还保证金及要求开具发票(如罚没行为被撤销,保证金需退还,自然无需开票)。
  3. 维权路径与操作建议

    • 协商沟通:首先与采购人书面沟通,要求说明罚没依据并开具发票,保留沟通记录;
    • 投诉举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投诉,附合同、罚没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要求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改正;
    • 行政复议/诉讼:若财政部门未处理或处理结果不满,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采购人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如因未开票导致的税款损失)。
  4. 注意事项

    • 时效性:行政复议需在知道行政行为后60日内提出,诉讼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后6个月内提起;
    • 证据固定:保存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罚没通知、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
    • 税务合规:若采购人未开票,供应商需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如作“无票收入”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总结:供应商应先确认罚没行为的合法性,再通过投诉、复议或诉讼要求采购人开具发票;若罚没行为违法,可同步主张返还保证金。建议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维权路径,并注重证据固定与程序合规。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