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林敏随律师|法行宝
2026-01-11 经济纠纷

收据,在特定情境下,通常指的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它主要用于记录行政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的资金暂收、代收以及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等情况。以下是收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开具的几种主要情况:

  1. 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 当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某些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等,且这些款项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要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同时不构成本单位收入时,可以开具收据。
  2. 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 如果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某些费用,如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且这些费用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要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同样不构成本单位收入时,也可以开具收据。
  3. 单位内部资金往来:

    •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这些往来不构成本单位收入时,同样可以使用收据进行记录。
  4. 非同级财政拨款:

    • 行政事业单位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或者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这些非同级财政拨款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收据。
  5.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 除了上述明确列出的情况外,如果财政部门认定某些资金往来行为可以使用收据进行记录,那么这些行为也符合开具收据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收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不适用于所有经济活动。例如,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类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形成收入的非财政拨款(如培训费、课题研究费等)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性单位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应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因此,在开具收据前,请务必确认资金往来的性质是否符合上述可以开具收据的情况,以避免违规使用票据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