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吗-彭国军律师|法行宝
2026-01-11 劳动纠纷

结论前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关键在于提出协商解除动议的主体是谁。若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则可认定为非劳动者本人意愿离职;若劳动者首先提出,则通常被认为是本人意愿离职。

法律分析

  1. 协商主体决定性质

    • 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当用人单位因经营战略调整、业务重组等原因主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员工同意协商结果时,这种情况应认定为非劳动者本人意愿离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相关条件(前提是满足其他规定要求,如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定期限)。例如,公司因业务调整需要裁员,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员工即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 劳动者首先提出: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如找到更好的工作机会、家庭原因等)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则应认定为劳动者本人意愿离职。因此,劳动者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等依赖非本人意愿离职条件的待遇。
  2.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协商一致离职的合法性,但并未直接规定其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然而,结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明确,若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者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列举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其中包括“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 离职待遇差异

    • 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进一步证明了在这种情况下,协商一致离职具有非劳动者本人意愿离职的性质。
    • 失业保险金: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若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满足其他条件(如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定期限)的情况下,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4. 实际操作建议

    •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明确了解提出协商解除的主体是谁,以便判断自己的离职性质及可能享受的待遇。
    • 若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及性质,以便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提供有力证据。
    • 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首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了解自己可能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等依赖非本人意愿离职条件的待遇,并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特殊情况说明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劳动者首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能因双方协商过程中的特定约定或实际情况而被认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例如,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拖欠工资、未提供劳动保护等)而被迫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被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但这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并可能涉及法律争议。

综上所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取决于提出协商解除动议的主体。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及可能享受的待遇,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