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免于处罚,但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条款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若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同时,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此类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免于处罚”与“免除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行政处罚的免除,而后者则是指民事赔偿责任的免除。
二、合法来源抗辩的实质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设立,旨在通过免除善意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来激励其披露商品来源信息,从而促进对侵权源头的打击。这一制度并不改变销售行为本身的侵权性质。也就是说,即使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且说明了提供者,其销售行为仍然构成侵权,只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已。
三、合法来源的认定标准
要成立合法来源抗辩,销售者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是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对于“合法取得”的认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包括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等多种情形。
四、实务中的考量因素
在实务中,市场监管部门或法院在判断销售者是否“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进货渠道是否符合商业惯例、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是否拒不提供账目或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是否案发后转移或销毁物证、是否提供虚假证明或情况、是否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等。只有同时满足“不知道”和“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两个条件,销售者才能免除赔偿责任,但仍需承担停止销售等其他侵权责任。
五、法律后果与建议
对于销售者而言,即使能够成立合法来源抗辩并免除赔偿责任,其销售行为仍然构成侵权,可能会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处罚。因此,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销售侵权商品。若不慎销售了侵权商品,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以减轻或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销售者,虽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其销售行为仍然构成侵权,可能会面临其他行政处罚。因此,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