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 由总代理许可使用商标的 能否构成假冒商标罪-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但由总代理许可使用商标的,一般不构成假冒商标罪,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一般不构成假冒商标罪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不构成对该法条的违反。

  • 授权性质:这种许可是基于双方的合意和明确的合同约定。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可以实现商标的价值最大化,同时也能扩大品牌的影响力。例如,甲公司拥有“ABC”商标的专用权,乙公司经过与甲公司协商并签订许可合同,获得了在特定种类服装上使用“ABC”商标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在许可范围内使用该商标生产销售服装就是合法的商业行为。
  • 缺乏犯罪构成要件: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当存在合法许可时,这一关键要件不成立。以耐克商标为例,如果一家工厂未经耐克公司同意,擅自生产带有耐克标志的运动鞋并销售,就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如果该工厂是经过耐克公司正规授权的生产厂家,按照许可协议生产耐克运动鞋,那么就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二、例外情形

虽然总代理许可使用商标,但若该许可未得到商标所有权人的真正授权,或者总代理的许可行为超出了其代理权限,那么行为人的使用行为仍可能构成假冒商标罪。

  • 未得到真正授权:如果总代理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商标,那么这种许可就是无效的。行为人基于这种无效许可使用商标,就相当于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使用商标,可能构成假冒商标罪。
  • 超出代理权限:如果总代理的代理权限仅限于在特定地区或特定范围内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但总代理却超出了这个范围许可他人使用商标,那么超出部分的许可就是无效的。行为人基于这种超出代理权限的许可使用商标,也可能构成假冒商标罪。

三、法律建议

  • 核实许可的真实性:行为人在接受总代理的许可使用商标前,应当核实总代理是否真正得到了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以及授权的范围和期限等。
  • 谨慎审查许可协议:行为人应当仔细审查许可协议的内容,确保协议中的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和商标所有权人的要求。
  • 咨询专业律师:如果行为人对许可的真实性或协议的内容存在疑问,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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