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无效的事由有哪些-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商标权无效的事由主要分为绝对无效事由和相对无效事由两大类,以下是对这两类事由的详细归纳:

一、绝对无效事由

绝对无效事由主要涉及违反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及商标法基本价值,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此类注册商标无效。具体包括:

  1. 违反禁用条款:

    •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若商标包含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禁用标志,或带有民族歧视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不良影响的内容,该商标权应被宣告无效。例如,使用“中国”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或使用带有侮辱性、歧视性的图案或文字作为商标,均属于此类无效事由。
  2. 缺乏显著特征:

    •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商标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标志,若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即使注册也应被宣告无效。例如,将“苹果”作为水果类商品的商标,由于“苹果”是水果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因此该商标应被宣告无效。
  3.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文件等欺骗手段,以及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均属无效。例如,伪造商标使用证据,或恶意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均属于此类无效事由。

二、相对无效事由

相对无效事由主要涉及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违反特定竞争规则,通常由特定利害关系人提出。具体包括:

  1.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 在先著作权:未经许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侵犯了在先著作权。例如,未经许可将他人的绘画作品作为商标注册,即构成对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 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图案与他人在先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侵犯了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例如,将他人已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作为商标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即构成对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 姓名权:未经允许将他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侵犯了姓名权。例如,未经许可将知名人士的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即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
  2. 恶意抢注:

    •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应被宣告无效。例如,明知他人已在使用某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仍恶意抢注该商标,即构成恶意抢注。
  3. 商标代理机构违法注册:

    • 商标代理机构除代理服务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违反此规定申请的商标,应被宣告无效。例如,商标代理机构未经许可,以自己的名义注册非代理服务的商标,即构成违法注册。
  4.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囤积商标、倒卖商标等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此类商标也应被宣告无效。例如,大量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似或近似的商标,意图通过倒卖获利,即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总结与建议:

在处理商标权无效案件时,需仔细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确保公正、合理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事由,一旦确认存在,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您在商标权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