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和绝对理由-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商标无效的宣告主要基于两大理由: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下面我将详细为您解释这两个理由及其具体情形。

一、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

绝对理由涉及商标本身的合法性和显著性,不考虑对特定权利人的影响。若已注册的商标存在以下情形,可由商标局宣告无效,或经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1. 使用禁用标志:

    • 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
    • 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等相同或近似(除非经该国政府同意);
    • 违反社会公德、带有民族歧视性、具有欺骗性等。
  2. 缺乏显著特征:

    • 仅由商品通用名称、图形等构成,或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等特点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除非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3. 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如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文件等欺骗手段,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恶意注册。

二、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

相对理由则关注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存在恶意注册等行为。若已注册商标存在以下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恶意注册驰名商标不受此限),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1.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 如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
  2. 抢注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易导致混淆。
  3. 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

    •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4. 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

    •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5. 其他情形:

    • 如违反地理标志保护规定,或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等。

综上所述,商标无效的宣告理由既涉及商标本身的合法性和显著性(绝对理由),也涉及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存在恶意注册等行为(相对理由)。在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您对具体案件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