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商标无效的规定-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商标法中关于商标无效的规定,主要涵盖了宣告无效的情形、程序以及宣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以下我将从这几个方面为您详细阐述:

一、宣告无效的情形

商标宣告无效主要基于两大类理由: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1. 绝对理由:

    • 违反禁用条款:根据《商标法》第十条,某些标志如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若已注册,将被宣告无效。
    • 缺乏显著特征: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仅有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若已注册且未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将被宣告无效。
    • 三维标志限制: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若已注册,将被宣告无效。
    •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将被宣告无效。
  2. 相对理由:

    • 恶意抢注: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受损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若已注册,可在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
    • 代理或代表抢注: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或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明知其存在的,不予注册。若已注册,可在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
    •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若已注册,可在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

二、宣告无效的程序

  • 依职权宣告:商标局对于违反绝对理由规定的注册商标,可以依职权宣告无效,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再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依申请宣告: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商标无效的请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商标局也可主动宣告无效。
  • 审理与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审理和裁定无效请求,通常需在九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宣告无效的后果

  • 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相关商标注册文件也将被宣告无效。
  • 合同处理:宣告无效前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使用许可合同,如果不具有溯及力,则需继续履行。但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可以基于无效宣告的请求向相关当事人主张民事权利,例如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商标使用费或赔偿因商标无效而遭受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若您认为某个注册商标存在无效情形,可以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商标无效的请求。在提出请求时,务必提交充分证据以支持无效情形的存在,如商标注册时的违规证据、在先权利的证明材料等。同时,您也可以咨询我,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