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时的胁迫有哪些构成要件-王永虎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合同纠纷

订立合同时的胁迫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 胁迫人必须有意通过威胁或强制对方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行为。这种故意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胁迫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使受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二是胁迫人希望利用这种恐惧心理迫使受胁迫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例如,甲为了迫使乙签订不利的合同,故意威胁要伤害乙的家人,这明显体现了甲的胁迫故意。
  2. 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 胁迫行为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的直接或间接威胁。这些威胁足以使受胁迫人感到恐慌,并被迫接受不平等的合同条款。胁迫行为既可以是直接的,如暴力威胁;也可以是间接的,如通过第三方传递威胁信息。例如,甲对乙说“不签合同就曝光你的隐私”,即属于以损害名誉权相要挟的胁迫行为。
  3. 受胁迫人因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 受胁迫人必须因为胁迫人的威胁或强制而感到害怕或担忧,且这种恐惧状态应当是对其自由意志形成实质性影响的。如果受胁迫人并未因此产生恐惧,或者虽然产生恐惧但并未影响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例如,受胁迫人认为威胁并不可信或自己有足够的能力应对),则不构成胁迫。在此情况下,受胁迫人的恐惧心理与胁迫人的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 受胁迫人基于恐惧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 在恐惧心理的驱使下,受胁迫人为了避免胁迫人所声称的损害发生,不得不作出违背自己内心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与胁迫人订立合同。这种意思表示往往与受胁迫人的真实意愿不符,是其在非自愿状态下作出的。例如,企业主在遭绑架期间被迫签署转让协议,其真实意愿显然被扭曲。
  5. 胁迫行为具有不法性:

    • 胁迫行为的不法性包括手段不法、目的不法以及手段与目的结合的不法。手段不法是指胁迫所使用的手段本身违反法律规定,如以伤害他人身体相威胁;目的不法是指胁迫人通过胁迫想要达到的结果违反法律规定,如胁迫他人签订违法的合同;手段与目的结合的不法是指虽然手段和目的单独看可能并不违法,但二者结合起来却具有不法性,如以合法的举报为手段,迫使他人签订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合同,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 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受胁迫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这是受胁迫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 财产返还与补偿:合同被撤销后,胁迫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无需返还的,应折价补偿。这有助于恢复受胁迫方因胁迫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 损害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受胁迫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受害方的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面临订立合同时的胁迫情况,受胁迫方应及时行使撤销权,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