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 是不是违纪-李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合同纠纷

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一般不属于违纪,更不构成受贿罪,但具体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基本原则与法律规定

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这一规定明确了“及时退还或上交”在受贿罪认定中的排除性作用。其背后的立法逻辑在于,若行为人主观上无受贿故意,且客观上采取了及时退还或上交的行为,则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二、“及时”的认定标准

“及时”的认定并非绝对固定,而是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时间因素和事件节点:

  1. 时间因素:虽然没有一个绝对的时间界限,但通常短时间内(如数天内)的退还或上交更可能被认定为“及时”。这要求行为人在收受财物后,应尽快采取行动,避免拖延。

  2. 事件节点:

    • 知晓违法性时:一旦行为人明确认识到所收财物的不正当性或违法性,应立即退还或上交。
    • 特定事件触发时:如相关部门开始调查,行为人此时的退还或上交行为需真心出于认识错误,而非逃避调查。若调查已深入且证据充分时才行动,一般难以认定为“及时”。

三、退还与上交行为的认定

  1. 退还行为:

    • 对象特定性:应原封不动或以基本等同价值返还给给予方。若无法返还原物,需有充分依据和证明进行合理折价返还。
    • 主观意图与行为表现:必须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愿,非出于掩饰、拖延等不当目的。例如,若行为人收受财物后,因担心被查处而退还,但退还时已存在明显的拖延或掩饰行为,则可能难以认定为“及时退还”。
  2. 上交行为:

    • 主体和程序:应向具有管理职权的特定部门或组织上交,并遵循相应程序。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应将收受的财物上交至纪检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
    • 财物处置:上交后财物应依法依规处理,纳入管理体系。若财物去向不明或被违规处置,可能影响上交的有效性。

四、特殊情形与例外

  1. 索贿:索贿行为人在接受财物时已有受贿故意,因此不存在“及时退还”的问题。索贿行为本身即构成受贿罪,无论事后是否退还或上交。

  2. 关联人、事被查处后的退还:若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而退还或上交,仍构成受贿罪。这是因为行为人此时的退还或上交行为并非出于真心认识错误,而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

五、实践中的难点与辨析

在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及时退还或上交”主要难点在于判断其主观上是否有受贿故意。这需要综合多方面证据进行辨析,包括但不限于:

  1. 是否有拒绝接受财物的真实意思表示。
  2. 是否有退交财物的持续不断的实际行动。
  3. 是否存在无法退还的客观合理事由。

举例说明: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因担心被查处而立即联系请托人要求退还,但请托人因故无法立即接收。在此情况下,若该国家工作人员将财物妥善保管,并在请托人方便时及时退还,且无其他不当行为,则可认定为“及时退还”。反之,若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长时间拖延不退还,或在相关部门开始调查后才退还,且退还时存在掩饰、拖延等不当行为,则难以认定为“及时退还”。

综上所述,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一般不属于违纪或受贿罪。但具体还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时间因素、事件节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若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