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 怎么界定-杨翠菊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劳动纠纷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的界定,主要涉及到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情况。在法律实践中,这通常指的是两个或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在同一期间内交替或同时使用同一劳动者,导致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归属不明,进而可能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一、关联关系的认定

关联关系通常指的是企业之间在股权、管理、业务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系。这种关系可能表现为母子公司、兄弟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多家公司等形式。

二、混同用工的界定

混同用工是关联企业间常见的一种用工形式,它可能表现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套制度,多家通用”或者“1人1薪在不同单位身兼数职”等。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能同时或交替为多个关联企业工作,但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可能并不清晰。

三、劳动关系的确认

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1. 如果劳动者已经与一家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可以请求确认与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 如果劳动者未与任何一家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法院会审查劳动者到底为谁工作、受谁管理、谁付劳动报酬等情况,然后据此确认到底哪一家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通常涉及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

四、工资支付与福利待遇的责任

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如果各公司对劳动者存在混同用工,且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公司需要共同承担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责任。除非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可免予支付。

五、实际案例分析

以您提供的两个案例为例:

  1. 在小陈的案例中,宏大集团和宏伟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对小陈进行工作管理、交替支付工资,构成混同用工。由于两家公司均未与小陈订立劳动合同,法院根据实际用工管理确认宏大集团与小陈建立劳动关系,并要求宏大集团、宏伟公司共同支付小陈工资。
  2. 在杨某的案例中,杨某为北京某公司工作,但既未与成都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而,由于杨某实际上是为北京某公司工作,因此法院或调解机构可能认定杨某与北京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工资和提成效益工资。同时,由于成都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且可能参与了杨某的用工管理,因此成都某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六、建议与注意事项

对于企业而言,为避免混同用工带来的法律风险,应细化公司治理、规范用工管理、履行必要手续,并妥善处理纠纷。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及时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安排和工资支付等事项,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的界定主要涉及到关联关系的认定、混同用工的界定、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工资支付与福利待遇的责任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